静翡(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分类
  • 工商业务
    公司注册
    奉贤区注册
    宝山区注册
    金山区注册
    公司变更
    法人变更
    股权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
    公司名字变更
    增资
    减资
    公司转让
    空壳公司
    资质公司
    公司注销
    工商注销
    税务注销
    银行注销
    社保、公积金注销
  • 财税服务
    小规模代理记账
    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
    0申报代理记账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呼叫中心业务
    B25信息服务业务(ICP\SP\固定网信息服务)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音乐
    网络动漫
    网络表演
    演出剧节目
    艺术品
  • 食品经营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
    冷冻冷藏
    实体门店
    大型餐厅
    中小型餐厅
    蒸煮类
    饮品店
    热食类
    保健品
    婴幼儿奶粉
    生猪牛羊肉
  • 商标、软著审批
    商标注册
    软著审批
    版权申报
  • 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互联网药品信息经营许可证
  • 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备案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人力资源经营许可证
  • 无船承运人资质备案

上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资料

14
发表时间:2021-08-27 18:4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 长 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分享到:
咨询热线 :
19534072647
公司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周浦万达广场A座1225室 电话/Tel:19534072647     邮箱/Mail:wangyafei163@foxmail.com